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再字,109年度,376號
TPDV,109,聲再,376,2020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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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再字第376號
再審聲請人 伯特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青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德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
對民國106年9月28日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286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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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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