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467號
TPDV,109,聲,467,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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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67號
聲 請 人 簡郁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
事件(本院109年度訴字158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九年度訴字第一五八六號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 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 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 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 定外,應予許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 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上訴程序或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 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或具他項正當事 由,而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於民國109年6月4日向鈞院申請閱卷 後,發現出庭紀錄之記載與自身認知理解有所出入和些許不 同,為求慎重與確認,為此聲請交付前揭準備程序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86號請求減少價金等 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在得聲請期間 內提出本件聲請,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 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需限於本件訴訟內目的使用,不 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 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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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