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457號
TPDV,109,聲,457,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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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原告馮琴屏與被告躍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受告知人,為瞭解案情進行情形及訴訟 程度,就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20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有抄 錄、影印卷內資料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經查聲 請人係上開事件之受告知人,且已釋明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是其聲請閱卷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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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躍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