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9年度,348號
TPDV,109,簡上,348,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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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首創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周朝陽
被 上訴人 彭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
28日本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353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即上訴聲明)」、「上訴理 由(即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述理由之事實 及證據)」,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4 款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 條第1 項亦有明文。而上述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提起上訴,準用之,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亦規定甚 明。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年5月28日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內 雖表示上訴之意,然未依上開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 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 理由,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如逾期未補正 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郭思妤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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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