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林聰賢即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董事長 ,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 八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同年三月二十七日 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八九冊、第四一頁、第二 三一三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 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乃提請第七屆第十次董 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決議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 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 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捐助暨組織章 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所示,與 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 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