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9年度,195號
TPDV,109,家聲,195,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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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非訟代理人 王秉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閱本院99年度司繼字第140號繼承案件全卷;惟本院查無99年度司繼字第140號繼承案件,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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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