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原 告 鍾品翬
訴訟代理人 劉明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品皚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查: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227,925元,以下計
算式均採四捨五入,茲說明如下:
㈠不動產部分,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1樓房地,參酌內政部不
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結果,市價約為:28,911,698元(計
算式:每坪為915,653元×31.57495坪,元以下均四捨五入),
加計其他公共設施保留地價值81,352元,總價值共計28,993,0
50元。動產部分,總價值為14,756,270元。合計為43,749,320
元。
㈡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937,330元(計算式:43,749,320元÷
4)。
承上,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8,27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42
,481元,應補繳65,79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