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901號
TPDV,109,司聲,901,2020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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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蔡福情
相 對 人 UNITED SHOE TRADING LIMITED(即聯合鞋業有限公
司)




相 對 人 聯祥鞋材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蘇恒源

相 對 人 蘇郭麗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1103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1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新臺幣400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 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行程序終結;於 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 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定已逾30日,依 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者,亦 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鈞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5期登錄債 券新臺幣400萬元為擔保,嗣經變換提存物,現以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7年度存字第1103號提存事件



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 程序業已終結,聲請人並已聲請鈞院定20日以上期間通知受 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爰聲請裁定返 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 變更提存物裁定、撤回假扣押執行聲請狀、撤回囑託執行函 及已通知行使權利函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士林 地院107年度存字第1103號、105年度司執全字第318號及本 院109年度司聲字第86號事件卷宗核閱無訛。聲請人既已撤 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距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逾 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訟 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 科查詢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士林地院函附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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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祥鞋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