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440號
聲 請 人 張之鄖
關 係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張嘉瑞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前 項遺產事件,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 處理;第一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 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依退除 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本辦法所稱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係指退除役 官兵死亡,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 理之遺產;亡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遺產管 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為遺 產管理人。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2 條、 第3 條、第4 條亦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張嘉瑞(男、民國00年0月0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立有公證遺囑 1份,聲請人為受遺贈人之一,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6月26 日死亡,查無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 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 法行使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主張,固據其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死亡 證明書、公證遺囑等件影本為證。惟查被繼承人張嘉瑞生前 係榮民,即具有退除役官兵之身分,此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 導委員會109年7月31日輔服字第1090057399號函在卷可稽, 且被繼承人查無繼承人存在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 ○○○○○○○查詢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戶籍資料,有臺北市文山區
戶政庶務所函文在卷可參。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應由其設籍 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構, 即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為被繼承人 張嘉瑞之法定遺產管理人。從而,聲請人再為聲請選任其遺 產管理人,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