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5570號聲 請 人 林承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軒文、陳廣會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不得早於到期日民國109年1月1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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