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5570號
TPDV,109,司票,15570,2020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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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5570號
聲 請 人 林承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軒文陳廣會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不得早於到期日民國109年1月1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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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