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4028號
TPDV,109,司票,14028,2020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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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028號
聲 請 人 蔡奇龍
相 對 人 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歐陽維寬


相 對 人 陳郁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 之本票三紙,付款地在新北市,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 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 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9年度司票字第1402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1 108年12月16日 2,000,000元 109年5月30日 109年7月21日 2 108年12月30日 1,000,000元 109年5月31日 109年7月21日 3 109年4月30日 1,500,000元 109年6月30日 109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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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少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