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3083號
TPDV,109,司票,13083,20200803,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083號
聲 請 人 陳秉豐

相 對 人 祭祀公業徐華

法定代理人 徐名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祭祀公業徐華發本票裁定,惟 因未提出祭祀公業徐華登記資料,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7月15 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