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80號
聲 請 人 吉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鴻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民事聲請狀與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之票據種類不符)。
二、系爭票據為記名票據,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
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三、請提出向銀行購買系爭票據(票號:KB0000000)之收據相
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
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