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釋明債務人吳東祥、謝錦惠於債權讓與通知送達時,確有
居住於該地址,並提出釋明相關文件。
三、請提出債務人吳東祥、謝錦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請提出系爭本票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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