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42號聲 請 人 王淑嬿(即王陳紅甘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僅提出臺灣省臺北縣戶籍登記簿謄本,請重新提出 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