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128號
TPDV,109,司催,1128,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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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誼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惠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補正之華南商業銀行轉帳收入傳票影本所載票據號
碼為PD0000000,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票號FD0000000
不同,請具狀釋明原因。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前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其關係企業之證明
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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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前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誼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