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67號
聲 請 人 德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梧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系爭遺失票據(票號:MN0000000、發票人:美喻有
限公司 官承志)之票據種類為何(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
「票據種類」一欄空白未填)。
二、若正確遺失之票據種類為「支票」,請提出由付款銀行簽章
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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