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1053號
TPDV,109,司催,1053,202008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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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1053號
聲 請 人 李曜竹(即李虹嫻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載,請補正提出繼承人李宛蓉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所載,繼承人李彥震、繼承人李
宛儒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歿,請提出李彥震李宛儒之繼承
系統表正本及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並請查明李彥震李宛儒有無
符合民法第1140條所載規定之繼承人,若有,請提出其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並重新陳報完整之遺產(股票
)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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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