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9984號
TPDV,109,司促,9984,2020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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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9984號
異 議 人
即債務人 林愛蘭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逸廊社區管理委員會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二、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9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業於1 09年6月20日寄存於異議人住所處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大直派出所,並於109年6月3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稽,然本件異議人則於109年7月29日始提出異 議,有異議狀之本院收狀戳可憑,依首開規定,顯逾法定不 變期間,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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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