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026號
TPDV,109,司促,16026,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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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游佳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蕭台生
李秀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伍拾陸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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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