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億壹仟玖佰伍拾玖萬柒仟伍
佰參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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