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980號
TPDV,109,司促,15980,202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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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玉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貳佰參拾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5980號)
緣債務人曹玉蓮於民國92年10月13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
國94年11月1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參證物二﹞,經聲請人迭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為憑。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
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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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