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88年度,93號
KLDV,88,重訴,93,200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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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十三號
  原   告 川崎汽船株式會社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被   告 乙○○    
        甲○○      住台北縣瑞芳鎮○○路一六O號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路五O二巷四二弄一五之二號三樓
        中央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縣瑞芳鎮○○○路三六號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庚○○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大陸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十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張秀夏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八八號乙○○等竊盜等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被告抗 辯曰乙○○甲○○均矢口否認有何犯行,檢察官起訴之證據無非丙○○之供詞 ,而丙○○所述恐有推卸責任之嫌,檢察官所偵查之事實爭議仍大等語。被告乙 ○○等涉有竊盜等犯罪嫌疑,經本院檢察署偵查(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號 ),刑事庭審理中(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五八八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 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 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九    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林火炎
右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
~B    書記官 莊國南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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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陸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央貨櫃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