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704號
TPDV,109,司促,15704,2020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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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坤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炯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柒萬陸仟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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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