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錫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捌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民國ㄧ百零九年三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9年度司促字第15615號)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楊錫潭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
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三
、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
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
提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
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