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552號
TPDV,109,司促,15552,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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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5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張家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振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四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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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