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賴大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旅鱷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湯玉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鴻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
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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