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47號
TPDV,109,司促,15447,2020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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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鎮瑋(兼賴明聲之繼承人)

賴韋翰(即賴明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賴韋翰應於繼承賴明聲之遺產範圍內與劉鎮瑋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利息:本金序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3727元自民國109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001新臺幣53727元自民國109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9年07月06日止年息百分之○點九001新臺幣53727元自民國109年07月0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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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