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421號
TPDV,109,司促,15421,2020082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葉映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峰
顏敏如
黃玉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1/1頁


參考資料
華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