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397號
TPDV,109,司促,15397,2020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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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3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妮的收藏精品屋


法定代理人 蔡耀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耀華
蔡景明
一、債務人安妮的收藏精品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參
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安妮的收藏精品屋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
效果時,由債務人蔡耀華蔡景明連帶清償之。
二、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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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