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趙至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雅仕國際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逸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篤儀
謝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伍拾玖萬貳仟伍佰壹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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