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206號
TPDV,109,司促,15206,2020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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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家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白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零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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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