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5168號
TPDV,109,司促,15168,2020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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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書絃(原名翁祺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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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