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郭欣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莊忠正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借款未償還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 經核聲請狀所附不起訴處分書之內容及附表,借款人均為廖 家葦,債務人莊忠正僅提供帳戶予聲請人及廖家葦間之款項 往來,並非借款人,應認聲請人請求為無理由,依首開法條 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