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翔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壯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穎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秋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仟肆佰壹拾壹元貳角,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肆佰壹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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