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987號
TPDV,109,司促,14987,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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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陳文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震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肆佰玖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
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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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