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鈺洛(原名孫周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