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924號
TPDV,109,司促,14924,20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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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羅漢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景川
孫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參佰玖拾陸
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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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