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9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洪鵬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孝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