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黎蕙菁(原名黎虹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六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