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850號
TPDV,109,司促,14850,2020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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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明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肆仟參佰貳拾肆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玖仟零肆拾肆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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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