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44號
TPDV,109,司促,14744,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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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施宇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留成

孫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參仟壹佰柒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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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