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721號
TPDV,109,司促,14721,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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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7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凱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新臺幣13,051元 自民國109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97 2 新臺幣1,273元 自民國109年6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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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