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佑鑫(原名陳圳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貳仟零參拾貳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