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425號
TPDV,109,司促,14425,2020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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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立根
相 對 人 陳張金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 之訴。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均著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8月3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張金蓮業於84年8月17日死亡,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無當事 人能力,且其性質無從命補正,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支付命令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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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