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364號
TPDV,109,司促,14364,2020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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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葉凌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腰(即吳玟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玟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佰萬柒仟柒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吳玟玟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附表: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方式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時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之違約金,超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逾六個月部分,另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新臺幣1,776,768元 自民國108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11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9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新臺幣2,230,939元 自民國108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2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09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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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