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柒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壹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