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3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文團(原名李文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參佰柒拾參元,
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