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貿國際商旅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毓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幸芷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蔡幸芷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0 樓之4」建物區分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管理費為由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其未提出蔡幸芷最新戶籍謄本、建物謄本及聲 請人向主管機關報備等釋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9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年8 月5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 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