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3926號
TPDV,109,司促,13926,2020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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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9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鮑泰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勝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 10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陳勝發業務過失應負損害賠償合計新臺 幣20,372,944元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其未表明其年 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9年8月12 日送達聲請人,然逾期仍未補正。是聲請人未提出上開資料 ,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 權亦屬未定。因之,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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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